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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章贤平与筠连县上洞电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贤平,筠连县上洞电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章贤平,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筠连县上洞电厂,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大雪山镇五河村新中组七星沟,组织机构代码:75471737-4。法定代表人田顺容,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贤平与被执行人筠连县上洞电厂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县上洞电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上洞电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吕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