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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玉平与王增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平,王增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488号原告:孙玉平,男,汉族,1965年5月9日出生,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化工厂退休职工,现住乌海市。被告:王增亮,男,汉族,54岁,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化工厂工人,现住乌海市。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玉平诉被告王增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孙玉平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焦丽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华俊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