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邹记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邹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676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邹记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记明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474702.47元(未计算以419883.58元本金为基数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从2016年4月27日起直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龙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