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作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作强,隋德奎,牟福恒,杨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蛇窝泊信用社)。被执行人:杨作强,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隋德奎,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牟福恒,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杨德云,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作强、隋德奎、牟福恒、杨德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4日向牟福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牟福恒自觉履行(2010)栖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牟福恒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牟福恒存款29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史 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