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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凤英与臧红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英,臧红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276号原告:李凤英,女,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臧红亮,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英与被告臧红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凤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李凤英负担。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善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