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乐管理处与肖土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乐管理处,肖土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935号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乐管理处,住所地将乐县日照东门水木玉华西苑3号楼负一层。负责人:陈恢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隆义,男,该公司职员。被告:肖土英,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乐管理处与被告肖土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乐管理处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乐管理处以肖土英已足额缴纳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乐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乐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肖水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