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莘县燕店镇麻寨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国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莘县燕店镇麻寨村村民委员会,王国朋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321号原告:莘县燕店镇麻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莘县燕店镇麻寨村。法定代表人:赵秀芬,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王国朋,男,28岁,汉族,农民,住莘县。莘县燕店镇麻寨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国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莘县燕店镇麻寨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莘县燕店镇麻寨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留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德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