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3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唐水民与赫兹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水民,赫兹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3533号原告唐水民,男,196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丁祖平,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赫兹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胡海斌。委托代理人李志强,男。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阚季刚。委托代理人丁颍,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水民与被告张坤、赫兹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水民撤回对被告张坤的起诉。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顾燕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