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1民初6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云南强林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诉丽江惠中石油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强林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6668号起诉人:云南强林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3298号起诉人云南强林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丽江惠中石油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违约并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00万元;2、被告赔偿原告形象损失费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证实,双方的纠纷属于在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不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云南强林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志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