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迟海龙与张正高王庆华、京华寺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海龙,王庆华,京华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810号申请执行人:迟海龙被执行人:王庆华、京华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海龙与被执行人张正高王庆华、京华寺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已履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执8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国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