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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玉珊与杜长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珊,杜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26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珊,男,198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杜长林,男,198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张玉珊与杜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玉珊于2017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杜长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标的58938元,未执行标的5893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李贻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峻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