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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明中金融借款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明中,杨月珍,夏吉亮,陆金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9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慧芬,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夏明中,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杨月珍,女,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夏吉亮,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陆金爱,女,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明中、杨月珍、夏吉亮、陆金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4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夏明中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调解书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支付诉讼费损失1195元。杨月珍、夏吉亮、陆金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明中、杨月珍、夏吉亮、陆金爱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商品房等的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以及有可供执行的��产,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姜坤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