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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书华诉李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华,李玉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734号原告:杨书华,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生,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袁桥乡朱庄村。身份证号:3714021978********。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强,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金,男,汉族,1981年7月7日生,住平原县王凤楼镇匡里村。身份证号:3724221981********。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鸿,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书华诉被告李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李玉金不同意原告杨书华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不准许杨书华撤诉。审判员  王秀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玉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