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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稷执字第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建平与稷山县永红煤业有限公司、黄勇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建平,稷山县永红煤业有限公司,黄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稷执字第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建平,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稷山县永红煤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稷山县。法定代表人:黄新便,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勇杰(又名黄涌杰),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保证人:黄新便,女,194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稷山县。保证人:黄发平,男,1945年7月5日出生,汉族,转业军人,住稷山县,系黄新便之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建平与被执行人稷山县永红煤业有限公司、黄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新便、黄发平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新便、黄发平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建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