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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4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熊卫东、庄亚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卫东,庄亚琳,浙江开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4336号申请执行人熊卫东,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庄亚琳,女,1975年5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浙江开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粮站内),组织机构代码:757063062。法定代表人金余道。申请执行人熊卫东、庄亚琳与被执行人浙江开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金婺民初字第03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另案查封首先查封被执行人坐落于金华市安地镇南地块(金市国用2011字第211-22044号)、坐落于婺城区安地镇南H4地块(金市国用2013第211-12185号)及多处房屋。安地镇南H4地块土地抵押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该案系串案,统一办理执行。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43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应 峰执 行 员  蒋阳平执 行 员  刘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汤晓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