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谢起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谢起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56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音,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谢起锋,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起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 招 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颖(代)附:本裁定书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612?/?20061230111203.htm?)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612?/?20061230111203.htm?)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612?/?20061230111203.htm?)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