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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祝六胜、王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六胜,王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祝六胜,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王美,女,汉族,1986年9月22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饶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子女抚养费9,2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9,250元。但被执行人刘德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美在银行的存款9,250元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美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彭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