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23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晋华与被告曹美珍借款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华,曹美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3民初58号原告:张晋华,男,汉族,1968年xx月xx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xx区xx小区**号。委托代理人:刘瑞平,代县峨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美珍,女,汉族,1971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镇xx村人。原告张晋华诉被告曹美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瑞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美珍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晋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晋华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建和审判员  赵丽霞审判员  刘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