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刑初35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15年12月15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1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6]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7日,公安民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后王村美特好超市停车场抓获被告人李某,当场从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冰毒两包,后又从被告人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后王村出租房的家中床下,搜出疑似毒品冰毒五包,毒品净重39.81克。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七包疑似毒品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查获的毒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杏花岭派出所出具的侦破报告、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毒品照片;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并)公(司)鉴(毒)字〔2016〕0248号毒物毒品检验报告;太原市没收(收缴)毒品凭证;被告人李某的尿样检验报告书;对被告人李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银威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