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5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绍兴素锦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绍兴素锦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汇诚针纺织有限公司,黄国柱,浙江久香针纺科技有限公司,李春香,顾力强,李秀华,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571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精工广场3幢106室,组织机构代码:06059232-7。法定代表人罗焰。被执行人绍兴素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镇东路以西、山阴路以南,组织机构代码:58039766-4。法定代表人顾力强。被执行人绍兴汇诚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湖塘村,组织机构代码:68914056-3。法定代表人刘胜祥。被执行人黄国柱,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浙江久香针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时代广场H座2401-B6,组织机构代码:06415586-1。法定代表人李秀华。被执行人李春香,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顾力强,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李秀华,女,1979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纺织服装产业集聚区镇东路以西、山阴路以南,组织机构代码:78046431-5。法定代表人李春香。被执行人绍兴县雅男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国贸大厦1幢122室,组织机构代码:66174109-2。法定代表人田勇。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素锦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汇诚针纺织有限公司、黄国柱、浙江久香针纺科技有限公司、李春香、顾力强、李秀华、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雅男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6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本金1475920.55元及利息,另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03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01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朱俊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均无银行存款,浙江久香针纺科技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顾力强名下有车辆已另案查封,且因无法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其他均无车辆,李春香、顾力强、绍兴县雅男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本案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其他均无房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57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亚伟代理审判员 戴张奎代理审判员 洪震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