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民初1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伦扬高科(韶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顺达电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伦扬高科(韶关)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顺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3327号原告伦扬高科(韶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仁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科顺达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智春。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伦扬高科(韶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曼  琪二〇一七���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高美琪(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