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0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与夏立强、肖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夏立强,肖阳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078号之一原告: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中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立强,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生,住平原县。被告:肖阳阳,男,汉族,1989年4月12日生,住平原县。原告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与被告夏立强、肖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阳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撤回对被告肖阳阳的起诉。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