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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0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与夏立强、肖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夏立强,肖阳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078号之一原告: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中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立强,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生,住平原县。被告:肖阳阳,男,汉族,1989年4月12日生,住平原县。原告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与被告夏立强、肖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阳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撤回对被告肖阳阳的起诉。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