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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玛纳斯县新湖一场瑞丰农资经销店与刘玉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玛纳斯县新湖一场瑞丰农资经销店,刘玉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829号原告:玛纳斯县新湖一场瑞丰农资经销店,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新湖一场,注册号652324604009659。经营者:樊琴,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农场。被告:刘玉鹏,男,1967年8月7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一〇六团。原告玛纳斯县新湖一场瑞丰农资经销店诉被告刘玉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玛纳斯县新湖一场瑞丰农资经销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玛纳斯县新湖一场瑞丰农资经销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69.4元,由原告玛纳斯县新湖一场瑞丰农资经销店负担。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明花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