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庐江县金洁服装有限公司与高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575号之一原告:安徽省庐江县金洁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城北三环路北侧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84979298F(1-1)。法定代表人:霍四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兆,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红,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原告安徽省庐江县金洁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因被告高红下落不明,2017年2月10日,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7月3日,原告安徽省庐江县金洁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庐江县金洁服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庐江县金洁服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85元,由原告安徽省庐江县金洁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莫少军审 判 员 包 玲人民陪审员 邓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郑薇林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