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3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解云与被告周利勇、徐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解云,周利勇,徐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384号申请人:陈解云,女,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申请人:周利勇,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徐英,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陈解云与被申请人周利勇、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利勇、徐英银行存款1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利勇、徐英银行存款1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陈解云私有的湘M×××××马自达小车所有权,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增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