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5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范政军与常州市天宁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政军,常州市天宁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592号原告:范政军,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常州市天宁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蓝鸣,系公司董事长。范政军与常州市天宁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范政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政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673元,减半收取计2836.5元,由范政军负担。审 判 长 徐 永 锋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李志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苗 晓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