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广治与陈趁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治,陈趁意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825号原告:杨广治,男,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业圣,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趁意,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杨广治与被告陈趁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杨广治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治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2元,由原告杨广治负担。审判员 闫允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春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