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绍成等与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成,陈泽团,王强,王胜,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211号申请执行人:王绍成,男,1934年3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陈泽团,女,1956年5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王胜,男,1986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款81000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元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邹昶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