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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中法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市鹰守营子矿区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市鹰守营子矿区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兴隆力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时静,孙连仕,李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中法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火神庙。组织机构代码YA021821-4。法定代表人夏志广,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承德市鹰守营子矿区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鹰守营子矿区新景家园。法定代表人时静,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兴隆力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北营房镇北营房村法定代表人李宗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市晨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号。法定代表人孙连仕,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时静,男,汉族,1961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孙连仕,男,汉族,1957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被执行人李宗生,男,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兴隆县。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承德市鹰守营子矿区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兴隆力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时静、孙连仕、李宗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承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12月2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承德市鹰守营子矿区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兴隆力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时静、孙连仕、李宗生、1500万元的存款或等价财产。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查封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八九日书记员  屈 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