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80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谢亚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谢亚峰,李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8号楼8401。组织机构代码30032021-7。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谢亚峰,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李文华,女,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亚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0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55342.75元,截至2015年12月20日的贷款利息3799.67元,以及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1828.8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14元。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亚峰、李文华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谢亚峰、李文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60971.22元。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谢亚峰、李文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津0116民初8005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