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杜锐与汪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锐,汪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570号原告:杜锐,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汪帅,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锐与被告汪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9元,依法减半收取计630元,由杜锐负担。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