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6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黎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异5号异议人:黎莎,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风与被执行人黄巧丽民间借贷一案中,异议人黎莎于2017年6月26日对(2017)桂0126执487号执行案件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黎莎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春风恶意诉讼,其以同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分别起诉黎莎偿还欠款35万元、黄巧丽偿还欠款25万元,该院作出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2014)青民一初字第3222号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不清,错误裁判。异议人黎莎提出中止(2017)桂0126执487号案件执行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异议人黎莎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杏审 判 员  郑寿文人民陪审员  韦燕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郭勇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