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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刑终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于海杰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海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刑终296号原公诉机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海杰,男,1982年5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蓬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蓬莱市。2010年12月因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4月13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5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海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鲁060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于海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6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于海杰,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海杰于2016年10月至11月间,先后在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街二楼,通过挤门缝方式,进入商铺内盗窃作案8起,盗窃款物共价值人民币68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于海杰于2016年10月4日凌晨,在烟台万达金街二楼香脂玉阁名媛会所内,盗窃现金人民币500余元。2、被告人于海杰于2016年10月4日凌晨,在烟台万达金街二楼艾芙艺美容美甲生活会馆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0余元。3、被告人于海杰于2016年10月4日凌晨,在烟台万达金街二楼馨漫园店内,盗窃香烟四盒及现金人民币共计600余元。4、被告人于海杰于2016年10月4日凌晨,在烟台万达金街二楼漫猫咖啡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700余元。5、被告人于海杰于2016年11月8日凌晨,在烟台万达金街二楼炫米兰造型理发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500余元。6、被告人于海杰于2016年11月8日凌晨,在烟台万达金街二楼BG港式烧腊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7、被告人于海杰于2016年11月8日凌晨,在烟台万达金街二楼子曰理发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8、被告人于海杰于2016年11月15日凌晨,在烟台万达金街二楼台资味美食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400余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被告人于海杰的供述及现场辨认笔录,失主董玉现、郭欣、李囿桦、戴洋洋等人的陈述,现场监控及辨认录像资料,(芝)公(刑)鉴(痕)字[2017]1号手印鉴定书,(2016)鲁060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及证明,烟公芝(南山)刑罚决字[2015]0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海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于海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于海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于海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被告人于海杰不服,以原审判决对其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公正裁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海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上诉人于海杰曾因盗窃行为多次被行政处罚且曾因盗窃犯罪两次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又犯盗窃罪,且在本案中系重复累犯,主观恶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关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一审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因此其关于“量刑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 栋审判员 宫凌云审判员 盖柏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