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杨赐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杨赐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80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钰,男,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华,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杨赐花,女,1982年4月9日出生。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杨赐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阮训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 源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