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卢李斌与卢俊、郑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李斌,卢俊,郑慧文,卢伟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2民初1089号原告:卢李斌,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委托代理人:赵小妹,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被告:卢俊,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郑慧文,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卢伟良,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原告卢李斌与被告卢俊、郑慧文、卢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卢俊、郑慧文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从借款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7年3月2日利息为18000元);2、要求被告卢伟良负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卢俊、郑慧文、卢伟良承担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卢俊、郑慧文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期间,被告卢俊于2016年3月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被告卢伟良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进行签名。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借款本金100000元从2016年3月2日按月利息1.5%算至2017年3月1日止,利息为18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俊、郑慧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卢李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8000元,合计118000元,并从2017年3月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1.5%另行计付本金100000元的利息;二、被告卢伟良对前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被告卢俊、郑慧文、卢伟良承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国    琴人民陪审员 张耀进人民陪审员叶育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叶    贤    仕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