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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齐金花与代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金花,代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098号原告:齐金花,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高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代小,女,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齐金花与被告代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齐金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代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金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金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金花负担。审判员  姜黎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才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