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先民与刘建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先民,刘建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2101号原告:金先民,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刘建明,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金先民诉被告刘建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金先民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先民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先民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金先民负担。审 判 员 陈有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蓝玉红书 记 员 叶燕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