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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跃云与郭彦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跃云,郭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杨跃云。被执行人郭彦文。申请执行人杨跃云与被执行人郭彦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110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10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革生审 判 员  王 光人民陪审员  刘荣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