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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尚举与武城县鲁权屯镇石庄村村民委员会、石万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尚举,武城县鲁权屯镇石庄村村民委员会,石万华,石尚本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1965号原告:石尚举,男,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武城县鲁权屯镇石庄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石庄村。法定代表人:石尚昌,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瑞坚,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万华,男,195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石尚本,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石尚举与被告武城县鲁权屯镇石庄村村民委员会、石万华、石尚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确定于2017年7月3日下午2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石尚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尚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石尚举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