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何佳佳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佳佳,北京恒盛昊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何佳佳,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恒盛昊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35号院3号楼5层611。申请执行人何佳佳与被执行人北京恒盛昊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3953号裁决书,现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佳佳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恒盛昊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4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有昌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