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潘景合、徐连云、潘文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景合,徐连云,潘文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2017)内0428民初2930号原告: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北东区。法定代表人:王孝辉,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昕,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潘景合,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徐连云,女,1959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潘文敏,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潘景合、徐连云、潘文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欣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