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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辛如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辛如兰,何天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法定代理人:谢某。被执行人:辛如兰,女。被执行人:何天赦,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辛如兰、何天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辛如兰、何天赦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44831元(利息及滞纳金暂计算至2017年3月,之后的利息及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4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79元。但被执行人辛如兰、何天赦至今仍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辛如兰、何天赦的银行存款45854元,或扣押、提取、查封、拍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