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良辰与徐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辰,徐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2182号原告:李良辰,男,201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系原告的父亲。被告:徐远,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39号海螺国际大酒店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7598120L。负责人:李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良辰诉被告徐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良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良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共计25元,由原告李良辰负担。审判员 汪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梅颖婷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