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清勇与安玉堂、马巧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勇,安玉堂,马巧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李清勇,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坡,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玉堂,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马巧珍,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勇诉被告安玉堂、马巧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清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李清勇负担。审判员 张红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玉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