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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谷支行与邱锋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谷支行,邱锋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381号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谷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坪山路云谷建材城一层1-5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4734441M。主要负责人:吴青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彬,男,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邱锋阳,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谷支行与被告邱锋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谷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谷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谷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美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小青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