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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执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立波与被执行人徐超、孙东海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波,孙东海,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立波,男,汉族,雄县。被执行人孙东海,男,汉族,雄县。被执行人徐超,男,汉族,雄县。申请执行人李立波与被执行人孙东海、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孙东海、徐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7)冀0638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超银行存款人民币136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泽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