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5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于钦昆、陶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钦昆,陶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钦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青。上诉人于钦昆因与被上诉人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钦昆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于钦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钦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83元,减半收取1691元,由上诉人于钦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青松审判员 刘昭阳审判员 谷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冷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