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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5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于钦昆、陶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钦昆,陶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钦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青。上诉人于钦昆因与被上诉人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钦昆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于钦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钦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83元,减半收取1691元,由上诉人于钦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青松审判员  刘昭阳审判员  谷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冷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