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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终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宜春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宜春,邓见华,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联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峰,高明兰,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鲁泽粮油有限公司,日照龙泉绿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7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30680810L。法定代表人:张加辉,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宜春,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见华,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以上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亮,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7543743A。法定代表人:王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红,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联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大草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3492346Y。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峰,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联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日照市岚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明兰,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芳,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277号航贸中心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8295455U。法定代表人:肖林,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泽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路西、汕头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2086860D。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龙泉绿茶厂,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山海天路南端西侧001,工商注册号码3711023000068888。法定代表人:肖林,经理。法定代表人:肖林,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林,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路西、汕头路南(汕头路与重庆路交汇处,中大体育产业园南门对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帅,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路西、汕头路南(汕头路与重庆路交汇处,中大体育产业园南门对过),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永,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公民身份号码371100197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玲,女,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公民身份号码371上诉人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宜春、邓见华因与被上诉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鲁泽粮油有限公司、日照龙泉绿茶厂、肖林、孙帅、山东联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峰、高明兰、孙永、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7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宜春、邓见华于2017年7月3日,以已与被上诉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款项已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宜春、邓见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宜春、邓见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上诉人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宜春、邓见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守吉审判员  马德健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令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