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辉辉诉被告庞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辉,庞浴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265号原告:黄辉辉,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重兴村村民,住该村20号。被告:庞浴杰,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麦坡村村民,住该村。原告黄辉辉诉被告庞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黄辉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辉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辉辉负担。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