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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辉辉诉被告庞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辉,庞浴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265号原告:黄辉辉,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重兴村村民,住该村20号。被告:庞浴杰,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麦坡村村民,住该村。原告黄辉辉诉被告庞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黄辉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辉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辉辉负担。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