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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240号原告:黄某,男,汉族,1985年7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刘某,男,汉族,1977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3日10时00分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杜 攀人民陪审员  张晓松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沈孜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