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240号原告:黄某,男,汉族,1985年7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刘某,男,汉族,1977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3日10时00分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杜 攀人民陪审员 张晓松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沈孜融 来自: